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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国盛律师 邓国盛律师,系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所合伙人、律师;肇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肇庆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政协四会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四会市“法暖万家”政协委员工作室召集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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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谁来赔偿?

公司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谁来赔偿?是公司赔偿全部还是司机负全部责任呢?本文主要通过一案例来分析说明问题,其次还讲到其它与其相关的知识。

案情:今年4月22日晚,黄某驾驶公司的牵引车行驶至省道203线索伦至明水公路斜坡路段时,因雨天路滑,车辆打滑失控,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左侧车道李某驾驶的自卸车相撞,造成了两车损坏及李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经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为李某支付了全额的车辆维修费用及医疗费,并于8月7日修复了李某的受损车辆。但双方就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未协商一致。于是,李某诉至兴安盟科右前旗人民法院,要求黄某和其公司赔偿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以及加油费等共计3802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是某公司的司机,且属于在执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故赔偿责任应由其公司承担。原告李某的受损车辆在事故发生及修复期间正用于其承包工程的土石运输,因受损而不能继续运营。被告应对原告车辆停运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因车辆停运造成的损失2300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间接损失有条件的赔偿

兴安盟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法官白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如原告所称的加油费和保险费等,不是一概不予赔偿,而是有条件的予以赔偿。同时对于停运损失的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协商方式计算。本案中,李某的停运损失则应由黄某所服务的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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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般的赔偿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1、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全部按责任比例确定的数额赔偿。

2、全部赔偿包括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而失去的可得利益,如因为交通事故使营运车辆造成停运的,应该赔偿其停运损失。全部赔偿原则要求不仅赔偿直接损失,对造成的间接损失也要赔偿。

3、全部赔偿原则不仅要对直接受害人全部赔偿,对间接受害人也要全部赔偿。间接受害人指交通事故致人伤亡依靠受害人抚养的近亲属,其生活来源丧失的,要依法对被抚养人承担全部赔偿。

4、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当事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承担.如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的承担。

5、全部赔偿原则不仅包括赔偿财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还有精神损害赔偿。

6、全部赔偿原则赔偿的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借故增加的开支,不予赔偿。

(二)财产赔偿的原则

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基本方法。

1、对于财产的损失,只能用财产的方式进行赔偿。[page]

2、对于人身伤害也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于人身伤害造成的死亡、致伤、致残,应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因医治伤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失多少财产就补偿多少。人身伤害引起的痛苦,应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以财产予以赔偿。

3、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也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

确认财产赔偿原则,就是明确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都以财产方式予以赔偿,以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三)机动车方负无过错赔偿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条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上述规定就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其根本目的,在于切实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做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害的.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即使机动车方无过错,在交通事故中体现为机动车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也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公平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又叫衡平原则,是指当事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因此,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领域。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时,公安机关即无法确认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从而无法确认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及如何承担损害赔偿。此时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很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害赔偿。

(五)等价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1、恢复原状。对财物损坏程度较轻,原物的主要部分没有损失,基本功能没有受到大的影响,经过维修或者配换零件修复后,在使用功能上,形态上和价值上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和出入。

2、折价赔偿。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不能通过修复而恢复远原状的,或者虽然可以修复,但修复费用高于或者接近原物的实用价值,双方当事人同意不修复的,应当折成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进行赔偿。

3、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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