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国盛律师,系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所合伙人、律师;肇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肇庆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政协四会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四会市“法暖万家”政协委员工作室召集人(... 详细>>
律师姓名:邓国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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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某近日参加朋友的喜宴,在席上喝了一些酒,酒宴散去时,因同学李某没有交通工具,陈某就好意邀请李某乘坐其驾驶的小车一起离开。在途中,因陈某酒后驾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后鉴定为九级伤残。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向陈某索要赔偿,陈某认为自己好意让李某搭便车,发生事故并非其所愿,李某不应该向其主张赔偿。请问:陈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律师分析认为:陈某应该承担李某的部分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陈某与李某同乘行为是陈某出于好意和与人方便,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但陈某对造成李某伤残的损害后果却应承担过错责任:一是陈某酒后驾车不仅造成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同时也致使搭乘人李某伤残,也即陈某的酒后驾车行为有损害事实。二是陈某酒后驾车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法律规定。三是陈某明知酒后驾车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也即本案李某的伤残是由陈某酒后驾车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因此,本案完全符合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特征,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同时,本案的搭乘人李某明知陈某已饮酒仍然与其同乘,也具有过失责任,构成过失相抵的事由。这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可以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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