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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国盛律师 邓国盛律师,系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所合伙人、律师;肇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肇庆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政协四会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四会市“法暖万家”政协委员工作室召集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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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邓国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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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主无力赔偿债权人如何诉求?

如果肇事车主无力赔偿债权人如何诉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情回顾

退休后的曹女士到某装饰材料店打工做会计。2010年年末,受老板李哲指派,曹女士前往广东佛山某装饰材料公司要账。途中,她所乘坐的出租车被一辆大货车撞飞,曹女士被撞成重伤,诊断为左踝骨骨折、左眼钝挫伤,共花医疗费等5万余元(后续治疗需两万余元)。经交警认定,大货车承担主要责任,出租车为次要责任。经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大货车主赔偿曹女士损失的75%,出租车主承担25%赔偿责任。事后大货车主章某没了踪影,其家中无财产可执行,法院最终作出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曹女士找到老板李哲要求帮助解决,得到的回答是:你的伤是肇事车撞的,法院已作出公正判决,执行难,只能慢慢等待。你一次受伤只能得到一次赔偿,你若再起诉违反了法院“一事不再理”原则。老板说的有法律依据吗?

法理分析

本案不属于“一事不再理”情形。所谓一事不再理,是指如果某个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已经在法院诉讼或者已经由法院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就不能再次起诉了。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指的是诉讼标的,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表面上看确实只发生一事,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但该“一事”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理”之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上的一事。曹女士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直接侵权人车主及司机等人赔偿,与其以雇员受损害赔偿纠纷要求雇主李哲赔偿,这两个案件并不是基于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理由、同一诉讼请求而诉。前者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后者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两案在诉讼标的、诉讼理由上都是不同的,不应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可见,第三人侵权致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享有诉讼选择权,该诉讼选择权应理解为即可选择起诉侵权第三人、雇主之一或同时起诉二者,也可以在经一次起诉后未能得到赔偿的情形下,再次行使诉讼请求权。本案雇主应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本案在法院判决后未能得到赔偿,曹女士作为债权人并没有失去请求另一方履行债务的权利。那么,她再次起诉要求雇主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既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也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原则。

相关赔偿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page]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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