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国盛律师,系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所合伙人、律师;肇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肇庆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政协四会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四会市“法暖万家”政协委员工作室召集人(... 详细>>
律师姓名:邓国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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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伤者在此问题上所能够获得的赔偿额度,并不能单纯的依据其住院治疗的时长来决定。
实际上,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是有着明确而周全的法律法规作为指导原则的。
换句话说,伤者在这个过程中所占用的时间与其最终所能拿到手的赔偿金额并无直接关联性。
相反,医疗机构针对伤者病情而开具的医药及住院费用收据,以及其他有关的书面证据如病历资料和诊断证明,才是确认赔偿金额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法院也会充分考虑到伤者的实际需求,决定其是否需要继续住院接受必要的治疗。
但是,如果伤者的行为是有意为之的,即利用住院获得更多的赔偿机会,这种企图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总之,赔偿费用计算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医药费的计算需依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药、住院等费用收据,并结合病历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评估;
其次,交通费的支付依据则为实际发生的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
再者,护理费的计算会综合考虑护理人员的收入水平及护理人数和护理期;
另外,住院伙食补助费则参照当地公务人员的标准来确定;
最后,营养费需看伤者的伤残情况,并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来最终决定。
具体而言,这里面包括了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的计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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