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国盛律师,系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所合伙人、律师;肇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肇庆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政协四会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四会市“法暖万家”政协委员工作室召集人(... 详细>>
律师姓名:邓国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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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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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拘留30天后是否能够顺利释放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处理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首先,如果在刑事拘留满30天之际,经递交至检察院审批,并未被批准进行逮捕,那么,相关人员将会得到释放命令。
其次,如果在刑事拘留30天之后,当事人仍旧被批准逮捕,那么将无法获得释放准许。
我们都知道,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刑事拘留时间的上限为37天。
在刑事拘留的第30天阶段,能够到达释放状态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公安机关在经过缜密调查之后,发现涉案事件并不构成犯罪,或者其所掌握的证据明显缺乏充分性,这是达到释放标准之一。
其次是检察院在综合各项因素考虑后,认为涉案事件并不构成犯罪或者所掌握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撑其罪名成立,因此决定不予批准进行逮捕,同样可以视为合理的释放理由。
再者,倘若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例如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况,那么也同样有机会通过申请取保候审而实现释放。
此外,针对那些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并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以及那些因身患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在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犯,如果能够证明在这些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亦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同样具备释放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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