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2268-9843

您所在的位置: 邓国盛律师网 >民事行政

律师介绍

邓国盛律师 邓国盛律师,系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所合伙人、律师;肇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肇庆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政协四会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四会市“法暖万家”政协委员工作室召集人(...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邓国盛律师

手机号码:13822689843

邮箱地址:dgs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4412201110597067

执业律所: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卫民路骏马花园一座1至29号(首、二层)

民事行政

开发商迟延交付楼房,需承担违约责任

黄某文某等10名原告要求被告房产公司给付迟延交房违约金获得支持。

  2010年8月中旬,原告黄某文等10人与被告人某房产公司分别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交付期限:2010年10月底竣工交付使用。”同时约定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约定了违约利息,违约金由开发商承担。由于种种原因,被告一直未将房产交付原告使用,原告等10人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内容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合法有效。合同约定了迟延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被告迟延交付房屋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该主张应当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房产公司支付原告等10人迟延交房违约金10多万余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