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国盛律师,系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所合伙人、律师;肇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肇庆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政协四会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四会市“法暖万家”政协委员工作室召集人(... 详细>>
律师姓名:邓国盛律师
手机号码:13822689843
邮箱地址:dgs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4412201110597067
执业律所: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卫民路骏马花园一座1至29号(首、二层)
案情:
2011年中旬,陈A在网上通过QQ认识了严某,2012年春节后,陈某离家出走到了某省找到了严某,严某于数天后带陈某来到四会,并在四会市区内租下房子,在两人相处期间,严某与陈某多次发生性关系。此后,陈某家属为找女儿向四会市公安机关报警,经查,认为陈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并已将岁数告知犯罪嫌疑人严某。2012年5月29日,四会市公安局以严某涉嫌强奸罪向四会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及结果:
2012年3月19日,严某家属委托了本律师担任严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嫌疑人,以及案件到了检院后,通过详细的阅卷,经过子细对案情的分析,本律师向四会市检察院提出了《关于严某不构成强奸罪的律师意见》,本律师对:1、本案中,陈某父亲报案的初衷是为找其女儿,非想追究严某的刑事责任;2、严某是否有犯罪主观故意,有没有实施暴力、威胁、恐吓等行为;3、严某是否知道陈某未满14周岁;4、本案造成后果如何?进行了分析(意见书保存于档案中,在此不展开论述),认为认定严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建议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2年10月22日,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四检刑不诉[2012]第9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四会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对严某不起诉的决定。当天,严某无罪释放。
相关法律条文: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二款)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