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国盛律师,系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所合伙人、律师;肇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肇庆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政协四会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四会市“法暖万家”政协委员工作室召集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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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中遭围殴,掏弹簧刀自卫,乱捅间致三人死亡——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
"难求两全其美,瑕疵争议会有,作为法官只能尽力权衡尽力公平。本都那么年轻,因一点摩擦,造成这么大悲剧,应引以为戒。"--办案法官但某亚
人潮拥挤的城市,有人踩脚踩出缘分,有人却踩出仇恨。广州一名“90后”在舞场被踩起矛盾,遭围殴时,掏刀自卫,乱捅间导致三人死亡。日前,这名青年被广州中院判有期徒刑九年半。不过,被告与死者家属双方对判决都不满。其焦点在于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若是自卫,又该怎么判?
【案情】
2010年11月17日晚,丁某哥们俩到广州新塘一夜市溜冰场跳舞,被青某踩到脚,他说了句:“不要乱跳,撞到人了,小心点!”
青某不悦,看丁某离开,带五六个小青年尾随,后将丁某逼近夜市附近的电话亭,拳打脚踢。当时场面激烈,电话亭玻璃破碎。人多势众,哥们不敢插手,丁某孤立无援。被打倒地后想脱身,他掏身上的弹簧刀乱捅,三人当即中刀,倒地不动,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被抓后,丁某的供述上述事实得到双方的印证。法医鉴定,死者三人均被锐器所伤而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一人大腿处左股动、静脉破裂,一人左心室破裂,一人心脏右心室及肺动脉破裂。
这让受害家属情伤又愤怒,三名死者都才二十岁上下,怎能承受如此打击?他们坚持丁某刀刀入要害,明显故意杀人,要求重判,“死刑都不为过”。
而丁某,坐在被告席上,万分无辜。他也年刚过二十,刚从深圳来广州,和父母兄弟住一起,准备找份工。一审开庭时,他说:“压根没有想杀那些人,他们一直打我,我看见自己流了许多血,想保护自己,吓唬对方,才拿刀闭着眼睛乱捅,也不知道会死人。”
检方指控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应受罚。辩护律师则认为丁某防卫正当,当论无罪。
【专家论证】
没有故意杀人但防卫过了头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但某亚查阅资料,发现这样的案子却很少,决定组织论证,邀请广东高校刑法专家、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律师、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代表等参加。
综合证据外,专家从细节排除了丁某故意杀人罪:在打架开始没有拿出刀,捅伤三人后即离开。但他持刀乱捅,对伤害的后果是放任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尸检报告显示,死者没拿工具围殴丁某,但受伤处均是要害部分,可见丁某存在连续持刀捅刺的行为;而丁某只是轻微伤,专家认为其持刀捅死三人,明显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在定罪上,专家达成了共识;但量刑上,却产生了分歧。因为,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若有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幅度的下一个幅度内判刑。
刑法对故意伤害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多数专家认为捅死三人,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防卫过当,降一个幅度,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少数专家建议,民事部分没有赔偿,应适当加重,判十年以上。
4月19日,法庭综合事实及专家意见宣判:丁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九年半。
听此判决,丁某表示:量刑太重。而一旁的受害家属同样向法官表示不满。不过双方均未当场表态要上诉。
相关法律知识:
认定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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